贾静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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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推荐律师贾静静代理校园工程欠款纠纷案,帮实际施工人追回 23 万余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贾静静|时间:2026年07月09日|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项目施工背景
本地施工人贾先生承接辖区某小学校园整修工程,双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由贾先生包工包料完成围墙粉刷、地坪铺设、吊顶、外墙喷砂等多项校园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校方需在当年年底结清全部工程款。
2020 年 6 月贾先生完成全部施工并交付校方投入使用,2021 年校方组织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出具签字完整的验收单据,确认实际施工工程量。但校方以未审计、资金由上级学校统一管理为由,分文未付工程款。贾先生持续多年上门、电话催款,始终无果,资金长期被占用,经营压力巨大。
(二)案件核心难点

合同效力先天瑕疵:贾先生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资质,校园工程未走招标流程,案涉施工合同依法大概率被认定无效,存在拿不到工程款的风险;
付款主体存在争议:下级小学主张工程款由上级中心校统一拨付,要求中心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中心校则以合同相对性、两校财务独立为由拒绝担责;
结算金额无正式审计报告:合同约定价款以第三方审计为准,但校方拖延多年未组织审计,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分歧;
逾期利息主张无直接合同依据:双方未书面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不清楚能否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三)当事人委托过程
多方协商、催要四年无果后,贾先生经亲友推荐,找到驻马店贾静静律师,委托其全程代理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诉求两所学校共同支付工程款 273652 元,并自 2021 年 12 月起按 LPR 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二、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后,驻马店贾静静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材料,针对本案多重法律难点制定分层诉讼策略,全程主导证据收集、庭审抗辩、调解沟通全流程工作:

全面归集、固定全套核心证据
贾静静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施工合同、校方加盖公章的项目预算清单、全体校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验收单、多年催款通话记录、现场施工照片等全部材料。精准对应预算单价与验收实际工程量,逐项核算施工价款,形成完整工程量计价明细,解决 “无审计报告如何确定工程款” 的关键难题。
精准区分两校法律主体,预判对方抗辩观点
提前预判上级中心校将以 “非合同相对方、独立法人、仅过账不担责” 进行抗辩,驻马店贾静静律师提前检索事业单位法人相关法律规定,区分 “业务管理关系” 与 “民事付款责任”,在诉状与庭审中提前做好应对论述。
突破合同无效维权障碍,锁定折价补偿法律依据
本案最大风险在于施工合同无效,极易出现法院驳回工程款诉求的情况。贾静静律师精准引用《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 “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合同无效仍可参照合同单价主张折价补偿”,构建完整请求权基础,从根源打消案件败诉隐患。
调解 + 诉讼双线并行,主动推动校方先行部分付款
案件审理期间,驻马店贾静静律师多次主动与两所学校负责人、承办法官沟通调解,向校方释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后果、逾期利息持续计算的成本,经过多轮协商,校方在庭审阶段先行支付 40000 元工程款,提前减轻当事人损失。
规范主张逾期利息,明确利息起算节点
针对当事人主张 LPR 四倍利息的诉求,贾静静律师区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调整诉讼请求,主张自验收次月起按照法定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提供完整法律条文支撑,让利息诉求具备充分裁判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驻马店贾静静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生效判决:

案涉施工合同虽因无资质、未招标认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且校方实际使用,参照预算单价、验收工程量核算总工程款 273652 元,扣除审理中校方已支付 40000 元,判令案涉小学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233652 元;
支持逾期利息诉求:以 23365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上级中心校并非合同签订主体,两校均为独立事业单位法人,驳回当事人要求中心校共同付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欠款校方承担。

当事人诉求核心工程款、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均得到法院完整支持,成功追回拖欠多年的施工款项,案件圆满胜诉。
四、律师观点(驻马店贾静静律师专业总结)
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驻马店推荐律师贾静静结合本案校园工程欠款、合同无效、多方主体抗辩的典型情形,总结三大实务新颖观点,为广大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提供维权参考:

无资质个人施工不用怕,验收交付即有权主张工程款
很多实际施工人误以为自己没有施工资质、合同无效就无法要钱,这是常见法律误区。依据现行《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只要工程完成施工、发包方组织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即便施工合同因无资质、未招标被认定无效,施工人依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索要折价补偿款,不会因合同无效直接丧失回款权利。
上下级学校管理≠债务连带,签约主体才是第一付款责任人
校园维修、乡镇基建工程中,经常出现中心校统筹资金、下属小学签订合同的情况。法律上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仅存在业务指导、资金过账关系,不构成共同还款责任。起诉时优先锁定书面合同签约方,切勿盲目追加上级单位,避免增加诉讼成本、拉长维权周期。
无书面违约金约定,逾期工程款法定利息依然全额支持
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即便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施工人也可依法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优先以工程验收交付次月为准,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该部分损失属于法定可获赔范围,起诉时务必一并主张,减少资金长期被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实务维权提示(贾静静律师补充)
广大工程施工从业者承接项目时,务必留存施工合同、预算清单、现场验收单、施工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全套书面证据;遭遇长期拖欠工程款时,切勿私下暴力催讨,及时委托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介入,通过诉讼固定债权、主张逾期利息,高效、合法追回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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