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12 月上旬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期间,被告人 A 在杭州某区域公寓两处房间内,组织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整体涉案非法收入 15 万元以上。被告人 A 全程负责租赁经营场所、招募卖淫人员、线上线下招揽嫖客,统一制定卖淫服务价格、人员分成标准并集中收取嫖资。 2024 年 12 月下旬,同案另一被告人入股参与经营,二人分工配合,共同开展招募人员、招揽嫖客、结算嫖资等全部经营行为,该同案人员参与期间涉案非法收入 12 万元以上。案件移交检察院阶段的时候,被告人 A 家属委托善能律师为其辩护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分阶段开展辩护工作:
全面阅卷梳理案件事实 调取全部案卷材料,核对证人证言、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梳理涉案金额、经营时长、人员分工、获利分配等核心事实,确认被告人 A 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沟通稳定认罪认罚态度 多次会见被告人 A,讲解组织卖淫罪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稳定当事人供述,确保其全程自愿如实供述,无隐瞒、翻供行为,完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性出具书面辩护意见 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重点阐述被告人 A 系初犯、坦白认罪、自愿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同时结合案件实际获利情况,提出量刑及罚金调低的辩护观点。庭审阶段当庭再次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从轻、从宽处理,酌情降低罚金数额。
配合法庭完善悔罪材料 协助当事人梳理自身悔罪表现相关材料,向法庭完整提交,完整呈现当事人主观悔罪态度,供法院量刑综合考量。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两被告构成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二人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最终判决:
被告人 A 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可折抵刑期,罚金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另一被告人涉案时间短,非法获利少,判处的刑期略少于被告人A。
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 A 全部违法所得,一并上缴国库。
五、律师建议
经营场所切勿触碰色情服务红线 酒店、公寓、民宿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不得出租房屋用于组织卖淫活动,更不可主动参与招募人员、招揽嫖客、分成获利等行为,一旦实施即构成组织卖淫罪,量刑起点五年以上,远重于容留、介绍卖淫类犯罪,刑事处罚较重。
涉案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 组织卖淫类案件涉及大量流水、证人、电子数据,证据链条复杂,尽早委托律师可全面梳理证据、指导当事人规范供述,充分保障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落地,最大程度争取有利量刑。
认罪认罚配合退赃可显著从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条件的及时退出违法所得,是法院量刑重要从轻考量情节;本案同案被告人因主动退赃,法院在量刑时作出差异化从轻处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追缴违法所得。
认清共同犯罪责任划分风险 入股、合伙参与色情经营,即便仅负责招揽、收款等部分环节,仍会被认定共同组织卖淫,不必然认定从犯,需根据实际分工、参与时长、涉案金额综合判定罪责,切勿抱有 “只入股不主事就轻判” 的侥幸心理。
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均会依法处置 用于联络嫖客、管理卖淫人员的手机、银行卡等工具,办案机关会全部扣押没收;全部违法获利均需追缴,无法私下规避,切勿转移资金、销毁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否则会丧失坦白从宽情节,加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