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南阳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违法分包包工头用工、无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加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引发的疑难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李某在南阳市 AA 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由自然人包工头周某直接招用。AA 劳务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木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周某。
2021 年 3 月 22 日晚间,李某正常下班之后,接到包工头通知前往工地加班,在赶赴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AA 建筑劳务公司提出强烈抗辩。经劳动仲裁审理,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宛城区人社局依旧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李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AA 建筑劳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先后发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核心抗辩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李某属于劳务提供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 “职工”,企业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维权陷入僵局,李某委托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行政诉讼。
二、核心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周俊律师熟悉南阳建筑工伤裁判尺度,精通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规则,针对本案 “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加班通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制定精准诉讼方案:
1. 锁定核心法律依据,直击对方根本性抗辩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则:企业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包工头招用人员遭受工伤,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从法律根源上否定公司全部免责逻辑。
2. 完整固定「赶赴加班途中」关键事实
整合工友证言、通话通知记录、事故路线、仲裁已查明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李某系接到加班指令前往工地,属于合理通勤范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工伤认定法定条件。
3. 针对性驳斥 “劳务关系不属于职工” 抗辩
庭审向两级法院阐述立法精神:建筑农民工用工模式特殊,条款中的 “职工” 应当作出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理解释,不能机械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下正式员工,契合建筑业用工现状与工伤保险保障务工人员的立法初衷。
4. 全程跟进两审程序,持续巩固裁判观点
一审取得胜诉后,上诉人持续提起上诉。律师进一步完善二审代理意见,检索梳理同类生效裁判规则,持续强化事实与法律论证,最终推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三、终审判决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依法认定李某接到通知前往工地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法定工伤情形;
AA 建筑劳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周某,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理由,公司全部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南阳市 AA 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四、案件核心亮点
1. 南阳中院标杆判例: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本案形成本地重要参考裁判尺度: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分包工程给包工头,包工头聘用农民工受伤,即便仲裁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然应当认定工伤,对南阳所有建筑工程领域工伤纠纷具备极强指导意义。
2. 厘清边界:下班后赶赴加班途中,依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明确司法观点:接到单位加班通知、前往工地加班的路途,属于上下班合理通勤范围,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统一加班通勤类工伤认定裁判标准。
3. 打破建筑行业普遍法律误区
大量建筑企业习惯性认为:工人由包工头管理、未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赔偿。本案终审判决直接否定该错误认知,警示建筑劳务分包存在重大用工法律风险。
4. 农民工全流程维权成功典型案例
当事人维权历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完整法律程序,层层阻力下最终胜诉,完整保障建筑工地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合法权益。
五、律师办案优势(建筑工伤专项)
周俊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具备 500 强企业法务从业背景,深耕南阳工地工伤纠纷、工伤保险行政诉讼、劳动争议案件。
精通违法分包、包工头用工疑难工伤案件,熟练运用最高法工伤保险专项司法解释,突破无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难点;
擅长处理交通事故 + 工伤竞合、加班通勤工伤、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流程业务;
熟悉人社局、法院工伤案件裁判思路,擅长组织通勤事实、用工关系全套证据;
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长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支持,办案严谨细致,多次收获当事人锦旗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