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义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订金:是在交易尚未完全达成的情况下,买方为了表达诚意,使卖方对交易有信心而先履行部分义务。
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实质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定金的只能按照有关预付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接收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交纳方。
所以,虽然“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处理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擦亮双眼,认真识别“定金”与“订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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