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将餐厅改造工程中拆除墙体作业分包给自然人高某,约定安全事故由高某负责。高某雇佣的景某在拆除墙体时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受伤,构成六级伤残,高某协助景某向某建设工程公司索赔。因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生效行政判决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为用工主体,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先后垫付医疗费及工伤待遇共计57万元。履行完毕后,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高某行使追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权追偿,但根据各方过错,综合酌定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40%责任,并判决高某返还34.2万元。
律师观点
一、施工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因违法分包给个人造成工伤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施工企业赔偿后,可以根据与包工头的协议进行追偿;
三、追偿标准按照双方存在的过错进行确定;
四、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赔偿过程应由专业律师完成,收集相应证据材料,即使确定先行垫付,后期也有追偿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