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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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者:张华强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27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木伟施(苏州)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筑设计院主张其项目现场人员小刘小章等人无权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一审认定职务代理错误;结算金额5240000.00元不应确认,补签的分包合同应作为付款依据,其仅需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62%;且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木伟施公司辩称小刘建筑设计院派驻的商务代表,结算行为系职务代理,且进度款支付申请加盖项目部印章并有负责人签字,建筑设计院已按结算金额支付部分款项,应视为对结算总额的追认;双方合同已于退场时实际解除,补签合同仅为管理需要,付款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刘小章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首次进度款支付申请有项目部盖章和签字,付款申请同时载明结算总额和请款金额,建筑设计院未提出异议并实际付款,其履行行为应视为对结算金额的追认;补签合同在退场之后,目的为管理需要,非付款依据,合同已解除,付款比例条款不适用;工程已由他人完工并验收,付款条件成就;利息起算时间正确,故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华强律师在工作上的亮点

作为被上诉人木伟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强律师在庭审中精准论证了小刘作为建筑设计院派驻商务代表的职务代理身份,结合项目前期招标、合同磋商及现场管理均由小刘负责的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授权不足的主张;

充分利用首次进度款支付申请加盖项目部印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关键证据,强调付款申请同时涵盖结算总额和请款金额,不可割裂解读,并结合对方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且未对结算总额提出异议的行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履行行为构成追认;

针对对方援引补签分包合同中的62%付款比例条款,准确指出合同签订于退场之后,双方已实际解除合同并进入结算,补签仅为管理需要,付款条款无适用空间,最终全额支持了委托人的工程款及利息请求,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忠告建议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中,施工方应高度重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如商务代表、项目经理)的签字效力,尽量在合同中明确授权范围,若退场结算时无法取得公司公章,应争取加盖项目部印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同时保留书面结算清单和付款申请文件;结算文件应明确载明最终结算总额,避免仅表述为进度款暂估款,以免对方主张仅为期中付款

若合同在退场后补签,应特别注明其用途和结算效力优先性,防止对方引用付款比例条款拖延付款;施工方在退场时应与总包方共同确认施工界面和已完成工程量,避免后续争议;一旦结算金额经对方确认且对方实际履行部分付款,应及时固定证据,对方内部审批流程不对抗善意相对人;

若对方长期不提出异议并接收工程安排他人施工,可视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认可。最后,诉讼中应积极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起诉日或应付款日作为起算点,依法维护资金占用损失。裁判生效后应督促履行,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当事人姓名以及公司名称、地址信息均为化名,如有疑问可联系律师或者网站。


张华强律师,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担任多家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业提供高效、稳健的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仲裁、工程建筑、继承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仲裁、工程建筑、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