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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A、杨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欢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7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以吴红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A、杨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1日、12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A及其辩护人王亚洲,被告人杨A及其辩护人王欢到庭参加诉讼。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2022年11月11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2017年年底更名为互济互助财富论坛)以投资理财为名、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会员,吸收资金。该传销组织规则为普通会员通过缴纳会员费加入,推荐人获得推荐奖,相应上线按一定比例分红。组织人员分为6个层级,依次为C3(准合伙人)、C2(主管层)、C1(经理层)、B岗(金卡会员)、A岗(银卡会员)、普通会员(发展层)。每个C3下线为3个C2、每个C2下线为3个C1、每个C1下线为3个B岗、每个B岗下线为3个A岗、每个A岗下线为3个普通会员。以C1为“小盘”计算人数,每当一个“小盘”的普通会员人数达到27人后,“小盘”裂变为3个盘且盘内每个岗位全部晋升一级,当3个C1下线普通会员全部满员人数达到81人时,则C2晋升为C3,当C3下线普通会员人数达到243人后,最高层C3出局。

被告人马A2017年2月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至2018年3月,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30人以上,层级数达六层(C3层)。

被告人杨A2017年12月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至2018年年初,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30人以上,层级数达四层(C1层)。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A、杨A假借投资理财名义,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均通过缴纳会员费加入其中,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A、杨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A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对被告人杨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建议对被告人马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同时对被告人杨A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要点是:被告人马A己向多名被害人退款及马A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A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A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但庭后表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要点是:1.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A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以及层级数达四层(C1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杨A在本案中仅是一般参与者,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经审理查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2017年年底更名为互济互助财富论坛)以投资理财为名、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会员,吸收资金。该传销组织规则为,普通会员通过缴纳会员费加入,推荐人获得推荐奖,相应上线按一定比例分红。组织人员分为6个层级,依次为C3(准合伙人)、C2(主管层)、C1(经理层)、B岗(金卡会员)、A岗(银卡会员)、普通会员(发展层)。每个C3下线为3个C2、每个C2下线为3个C1、每个C1下线为3个B岗、每个B岗下线为3个A岗、每个A岗下线为3个普通会员。以C1为“小盘”计算人数,每当一个“小盘”的普通会员人数达到27人后,“小盘”裂变为3个盘且盘内每个岗位全部晋升一级,当3个C1下线普通会员全部满员人数达到81人时,则C2晋升为C3,当C3下线普通会员人数达到243人后,最高层C3出局。

被告人马A2017年2月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至2018年3月,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数达六层(C3层)。

被告人杨A2017年12月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至2018年年初,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数达四层(C1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层级图照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客户),辨认笔录及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询回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涉嫌传销活动案件嫌疑人员马A、杨A相关涉案银行账户收支情况专项审计鉴定意见书,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9)宁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XX刑终XXX号、(2020)宁XX刑终XXX之一号刑事裁定书,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XX刑终X号刑事裁定书,证人柳某某、马某1、海某某、王某1、马某2、金某某、周某1、杨某1、马某3、司某某、周某2、邢某某、田某1、田某2、马某4、安某某、杨某2、王某2、刘某某、马某5、赵某某、杨某3、马某6、冯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沙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马A、杨A供述,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转账截图,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马A辩护人提交的户口本、证明、照片、海原县人民医院病例等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杨A辩护人提交的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交易明细打印,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非法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马A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数达六层(C3层),被告人杨A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数达四层(C1层),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A、杨A通过缴纳会员费加入传销组织后,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A、杨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马A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A已向部分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了退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杨A辩护人关于杨A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及层级数达四层(C1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结合层级图照片、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人周某某、杨某3、周某1等证言以及被告人杨供述,能够证明杨A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A辩护人关于马A己进行部分退款及马A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对马A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杨A辩护人关于杨A仅是一般参与者,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杨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未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王欢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本所合伙人,四级律师,中共党员,党支部书记。2013年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吴忠
  • 执业单位: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3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