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4月7日,申请人张三(化名)入职西安某公司,担任设计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同年9月29日19时30分许,张三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西安市雁塔区某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上唇部及口腔多发裂伤、面部擦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经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确诊为多颗牙齿脱位、牙槽突骨折及复杂冠根折。
2025年2月2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28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7月15日确认停工留薪期为两个月。然而,被申请人始终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0月31日,张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工伤待遇时,对方要求其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张三拒绝后,法定代表人当场口头辞退:“从明天开始你不用来上班了。”
代理过程
张三委托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王福律师代理此案。王福律师全面梳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病历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仲裁阶段,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王福律师据此主张被申请人放弃抗辩权利,并逐项计算各项赔偿数额,精准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裁决结果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后,于2026年作出裁决:
1.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 违法解除赔偿金:被申请人支付8588.5元(按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4294.25元计算,二倍经济补偿);
3. 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2024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期间4491.69元(虽停工留薪期为两个月,但劳动关系于10月31日解除,仅支持该期间);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31913元(7个月本人工资,因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全省平均工资91180元的60%计算);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45590元(解除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45590元(标准同上);
7.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129元;
8. 补缴社会保险:裁决被申请人在30日内为张三补缴2024年4月至10月的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项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以上现金赔偿合计136,302.19元。
案件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工伤待遇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竞合的劳动争议案件。王福律师的代理工作有两点关键价值:其一,证据固定全面——录音证据完整还原了“被辞退”而非“主动离职”的事实,直接扭转了用人单位可能主张的自愿离职抗辩;其二,法律适用精准——正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的规则,使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从实际月均4294.25元提升至91180÷12×60% = 4559元/月,显著增加了赔偿金额。
本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内单方辞退工伤职工,属于违法解除,且未缴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对于劳动者而言,遭遇不公时务必保留好工资流水、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证据,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代理,方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王福律师的细致工作和果断应诉策略,是本案获胜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