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217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