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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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31日|分类:海关商检 |886人看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此时还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离休、退休的;

(3)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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