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如何界定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行为?
2.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行为的界定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者在道路上进行相互追逐、比拼速度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法律上,追逐竞驶通常被定义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为了界定"追逐竞驶"行为,法院和执法机构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行为的故意性: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高速驾驶、频繁变换车道、突然并线、近距离超车等,这些行为展现了驾驶者的鲁莽和对交通规则的漠视。
(3)行为的后果:即使追逐竞驶没有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但如果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也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4)行为的环境因素:在交通高峰时段、视线不良或人流密集的区域进行追逐竞驶,会增加行为的危险性,这些因素在评估"情节恶劣"时会被考虑在内。
(5)行为人的过往记录:如果行为人有先前的追逐竞驶记录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这些都会作为评估其行为严重性的依据。
3.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是如何判断的?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情节恶劣"是指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的严重程度。判断"情节恶劣"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是否存在严重超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2)行为的危害程度: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如果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也可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3)行为者的主观恶性:例如是否曾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是否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是否无驾驶资格驾驶等。
(4)行驶的特殊时段和路段: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引起公共恐慌的。
(4)驾驶的特殊车型:如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等。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法律判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