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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除员工,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还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发布者:顾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616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需要支付N+1的情形如下: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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