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苏州圆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尚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红、小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圆利机电公司主张尚钢建设公司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导致结算遗漏,其签订补充协议仅认可工程量未认可工艺变更,已超付工程款710000元,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退场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含税结算金额290万元,系对已完工程量的最终结算,未预留工艺调差空间。圆利机电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表明认可结算价款,其单方制作的组价表未经对方确认,不能推翻协议约定。二审中圆利机电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据超出诉讼请求,不予理涉。尚钢建设公司、小红、小李二审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圆利机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华强律师在工作上的亮点
作为被上诉人尚钢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强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援引退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最终结算条款,强调结算系双方现场核对后确认,且圆利机电公司已通过签约行为表示认可,有效论证了协议效力及工艺价差主张无合同依据;
对圆利机电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组价表等证据以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足及超出一审范围为由逐一质证,成功阻断了对方推翻结算协议的主张;二审中针对对方新提交的整改证据,及时提出已完工移交且未在结算中保留异议的抗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同利益。
忠告建议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退场结算事宜,各方应高度重视结算协议的终局性效力,签署前务必全面核对已完工程量、施工工艺及材质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如有异议应在结算文件中明确预留调价或扣减条款,否则事后单方主张工艺价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签署补充协议承接债务时,应充分审查原协议内容及现场施工状况,避免因意思表示真实而丧失抗辩权;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艺变更或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在结算前解决争议,切勿在付款后再行追索,以免因证据不足或超出诉请范围而被驳回。
承包方在接管已完工程前应组织联合验收,明确遗留问题及整改责任,避免后续责任不清引发诉讼风险。裁判文书生效后应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以上涉及到的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如有疑问可联系网站或者律师本人。
张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