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志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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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旧账起诉,律师援引诉讼时效抗辩一击制胜

发布者:汪志发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21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抗辩策略——兼论材料供应商对工程竣工验收信息的知晓义务与时效起算认定。

二、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预拌砂浆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某小区二期B区项目供应各类预拌砂浆。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5日确认上月供应量,20日支付上月货款80%;单栋完工后付清单栋货款的90%;余款在工地单栋验收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原告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陆续供货,此后双方就货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94,107.4元未付;被告则主张该款项系因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而在结算时予以扣减,全部货款已结清,且即便存在争议,原告的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2026年1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汪志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除实体抗辩外,将诉讼时效作为核心程序性抗辩理由。

三、代理思路

(一)锁定时效起算点:以合同约定为据精准计算

案涉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余款在工地单栋验收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代理律师准确把握时效起算规则: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应到本案,即各单栋验收后三个月届满之日,原告即应当知道其债权是否已获清偿,时效自此起算。

汪志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工程最晚已于2019年全部竣工并完成验收。据此计算,至2022年,各单栋验收后三个月均已届满,时效最晚于2022年届满。原告于2026年1月20日起诉,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阻断时效中断的抗辩路径

原告辩称其作为材料供应商无法准确得知竣工验收时间,且被告未主动告知,故其至2022年10月才知晓工程已全部验收。代理律师从两方面予以反驳:其一,原告系案涉工程当地企业,长期持续供货,对工程进度应有基本了解,主张2022年10月才知晓验收完成明显不合常理;其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时效期间内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便原告关于“2022年10月知晓”的主张成立,至2026年1月起诉亦已超过三年时效。

(三)实体抗辩与程序抗辩并行

汪志发律师同时提出实体抗辩:原告所主张的94,107.4元尾款系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在结算时予以扣减,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这也是原告多年来从未向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的原因。实体抗辩与时效抗辩形成双重防线,即便时效抗辩未被采纳,质量扣减的实体抗辩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对方的诉请基础。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汪志发律师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

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工程已于2019年全部竣工,各单栋验收后三个月届满之日即为时效起算点;

认定原告于2026年1月20日起诉时,三年诉讼时效早已届满;

原告关于“2022年10月才知晓验收完成”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情形;

判决驳回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全额负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以诉讼时效抗辩实现完全胜诉的典型案例。代理律师在实体争议之外敏锐捕捉程序性抗辩切入点,以“证据锁链+常理推断”的组合论证方式,一次性解决了长达六年的历史遗留纠纷。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实务运用。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正当性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义务人长期处于诉讼威胁之中、防止因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和事实难以查明。本案中,原告2019年完成供货,直至2026年才提起诉讼,间隔近七年,确已远超法定时效期间。代理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程序性武器的运用时机和方式,未在诉讼之初即提出时效抗辩而是一审庭审中正式提出,既符合程序规范,又取得了最佳的诉讼效果。

关于“验收时间”的证明策略。本案时效起算的关键在于“单栋验收后三个月”这一时间节点的确定。代理律师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最具证明力的书证,直接锁定了工程竣工的时间上限。原告试图以“不知晓验收时间”为由主张时效未起算,但法院结合其作为供货商的行业属性和本地企业身份,认定其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这一认定对材料供应商具有警示意义:供应商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应主动关注工程进度和结算节点,不能以“对方未告知”为由无限期搁置权利主张。

关于实体抗辩与程序抗辩的协同。本案中汪志发律师同时提出了质量扣减的实体抗辩和诉讼时效的程序抗辩,两者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如果仅有实体抗辩而无程序抗辩,法院仍可能就质量问题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理,增加诉讼的不确定性;而程序抗辩一旦成立,则直接终结全部诉讼,无需再就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双重抗辩策略显著提高了胜诉的确定性。

本案的延伸启示在于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如“验收后三个月”)直接关系到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与工程进度、验收、结算相关的全部文件。本案原告因未能证明时效中断事由的存在而败诉,对于长期未主动催收的债权,权利人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催收函、对账确认等方式中断时效,避免因“沉睡的权利”而丧失司法保护。


汪志发律师,男,中共党员,安徽安庆人,201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安庆
  • 执业单位: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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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820********8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