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执行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应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不应计入被执行人胡某的个人财产,亦不应作为其遗产。
异议人虽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八种情形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该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中,应依法执行,但适用上述该规定第五条的前提条件应是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争议的死亡抚恤金如前所述,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