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者:张刘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312人看过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权对象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和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3、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是故意的,有牟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