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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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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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公司承诺“零事故车”,是“无事故”还是“未发生过事故”?

发布者:张刘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2503人看过

案情:

2017年1月4日,原告吕某某在被告某某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荣威小型轿车一辆,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付款,车价款为48000元。

被告宣传其销售的车辆经过专业检测,零事故车,且该车也经被告评估:车辆骨架结构完好,无碰撞损伤,排除泡水车、火烧车,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选购该车辆。其后原告在4S店的维修记录中,发现该车在2010年1月份因发生事故更换主副气囊及气囊电脑;更换左路前悬挂减震及左方向拉杆;右前叶子板整形、左前门整形;A柱整形更换前杠、左侧下裙边、下护板等维修记录。

被告故意隐瞒该车辆曾多次发生事故属于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48000元;支付三倍车款赔偿金144000元。

被告辩称:

涉案车辆不构成事故车,并不是所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都是事故车,应根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予以界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双方对被告网站关于“无事故”的声明是指“事故车”还是“未发生过事故”存在争议。涉案车辆系二手车,根据被告对车辆车况的描述,对于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发生过事故,合理预期是经专业检测,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故被告在网站上承诺的“无事故”应当认为是指非事故车较为合理。

因此被告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因重大误解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的决定,但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应退还被告所购车辆;对其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购车款14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48000元;不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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