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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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恶意隐瞒二手车曾做过钣金修复,法院判决属欺诈应退车赔偿

发布者:张刘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1632人看过

案情:

2012年8月17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协议书》一份,购买黑色路虎神行者试驾车一辆,价格为470000元。2014年4月,原告为汽车办理续保时,发现该车已于双方签订合同前一个多月,即于2012年7月2日发生过事故,并在2013年11月28日进行了理赔。被告出售该汽车时却隐瞒了该事实,向原告出售的是一辆事故车,等原告使用一年之后再进行理赔。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二手车协议》,购车款470000元,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损失1410000元。

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

2012年7月2日诉争车辆与路边钢管发生的碰擦,损伤的是右侧门外饰部位,维修费用仅8370元,并无人员损伤,可见,诉争车辆仅仅发生了外观性刮擦损伤,并不存在质量瑕疵,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安全性能隐患,事实上两年来原告也一直在正常使用该车辆。被告向原告交付发生过轻微外观性损伤的二手车,该情形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专业路虎4S店经销商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被告对车辆的事故事项负有披露义务;被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被告并没有上传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被告的此种消极不作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隐瞒出险事实的主观故意;被告在涉案车辆出让给原告后一年多才进行理赔,不符合一般保险理赔习惯和规则,在被告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可以推定被告具有隐瞒事故的主观恶意。

虽然涉案车辆没有出现车辆结构性等重大损伤,但是钣金并不是普通的外观性维修,且涉案车辆作为一辆试驾车,是否出现事故,也直接关系到原告是否愿意购买以及以多少钱购买。

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没有向原告说明车辆的真实情况,而引起了买车人对车的性能、价值的重大误解,而接受了现在的交易价格,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可以据此要求撤销《二手车协议书》。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协议》,返还购车款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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