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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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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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明“行驶公里数139000”,经鉴定“实际公里数应在22万以上”,二手车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者:张刘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48人看过

案情:

2017年12月14日,原告曲某与被告某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购买斯巴鲁牌家用轿车一台。车款104000元。第一条,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6月22日,行驶公里数139000。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况优。

后原告前往案涉车辆生产企业授权4S店进行保养,经4S店告知案涉车辆所显示公里数异常。

原告委托某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概况鉴定结论书写明,该车实际公里非表上显示的139548公里的数字,而是保养记录上记录的22万公里之上。对案涉车辆的公里数鉴定结论为:1、该车里程表被人为更改;2、目前实际公里数应在22万以上。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原告交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写明该车辆的行驶公里数为139000(km),应视为永拓公司对曲开就车辆行驶里程的承诺。

原告委托某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行驶公里数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中写明对案涉车辆的公里数鉴定结论为:1、该车里程表被人为更改;2、目前实际公里数应在22万以上。

另一方面,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被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交付涉案车辆时,没有尽一个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对二手车的重要指标查明核实的义务,未能告知原告该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导致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接受该车辆,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04000元;给付原告购车款3倍赔偿金3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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