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张刘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263人看过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如下: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