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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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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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发布者:张刘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293人看过

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

  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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