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在实践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并不多见;
其次,对上述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进行证据收集、举证和质证,并说明理由,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足之处。法院将在交通事故认定质证后决定是否接受该证据,再决定是否接受该证据。
三、通过信访程序维权,但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程序只有在司法程序完成后才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