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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砍成重伤,社会捐助已弥补法院不支持赔偿,合理吗?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567人看过

4岁女童路边玩耍被精神分裂症邻居砍成重伤,获得社会捐助13.7万余元,当地镇政府给予困难救助和职工捐款2.3万余元。而当女童家长向法院申请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时,却遭到了法院的拒绝。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捐款足以弥补女童方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女童方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许多网友对此决定产生质疑,认为:“别人的捐助来自别人的意愿,跟法律怎么判有什么关系?”还有人感到奇怪,法律有规定社会捐助了受害人,就不需要被告人赔偿吗?

 

面对这些质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认为,法院判决虽可能无法被社会大众所理解,也有可能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不公,却是符合法律规则的决定。从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民事角度来说,虽然侵权人是邻居,被侵权人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已经得到网络平台的捐助并且足够弥补其相应损失,若再次向侵权人索要此类赔偿,则属于重复主张。法律支持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却不支持被侵权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但法院支持了被侵权方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酌情支持了交通和住宿费用,对于已经由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该名具有精神分裂症的邻居一方,法律对此亦有规束。手持篾刀将4岁女童砍成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名女子患有精神分裂,则涉及到《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女童的伤害,邻居监护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并严令其严加看管和强制医疗。近年来,许多类似“路上持刀砍人事件”都是由“精神病患者”所引起。每当看到这种新闻,在心痛的同时,也感到愤慨。抑郁症患者或许犯罪时无法控制自己,但造成的伤害却与正常人并无区别,但却因着病情而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否是对受害人的不公?此类人群的监护人们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别再牵连到其他无辜的受害者,更何况是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无论是否有精神疾病,都无权伤害和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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