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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255人看过

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商业秘密因其具有保密性、商业价值性等特征,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向来注重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不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行政法进行规制,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更要受到《刑法》的评价。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的定义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中,其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简言之,是具有非公开性、有价值性、保密性等特征的商业信息。上述定义也可见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述二者所含的规范性特征是相同的,具体而言,“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特征是指该商业秘密是不应为公众所知悉的,仅是公司内部特定人员范围内知晓,通常该部分人员也会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换句话说,为特定范围以外的人员知晓是违背该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这里的“公众” 范围应当尽量广泛,只要不是该范围人员,都可以被认定为“公众”,包括同行业中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人员,从侵权中获利的第三利益相关方,也包括社会一般无利益相关人员,只要是公司允许的人员范围之外的人知晓了这一秘密,就意味着该秘密丧失了非公开性。

有价值性是指涉案商业秘密可以直接或间接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一个具有非公开性的商业信息并不必然就是值得保护的“商业秘密”,还要求该信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才可以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通常,这一点也可以从权利人为独占使用而采取的保密手段进行判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尚未完全投入运用,处于正在研究过程中的信息,因为其盈利能力还无法判断,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也不易确认,所以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另外,商业秘密还应具有保密性,该特征要求权利人对公众所不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特征表述中增加“相应”二字,降低了对保密措施要求,无论是通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公司内部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规定,均属于采取了保密措施,只要该保密措施与意图保护的商业秘密相适应即可。

沙立星律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相比,二者在“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方面类似,区别在于所要调整的对象不同。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的性质、后果、程度等存在轻重的不同,应当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评价。因此,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程度较轻的侵权行为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法规制,而对于性质、后果严重的侵犯行为则要予以刑法规制,才能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刑法规制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无论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属于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不仅如此,虽未直接进行上述行动,但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同样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范畴。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后果的轻重,犯罪行为人可能面临拘役或罚金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应属于具备上述三种特征的“商业秘密”,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第二,犯罪行为人应具有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第三,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故意;第四,本罪的入罪条件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损失”是指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后,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也包括单位主体,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资深民商沙立星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客观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对该罪的调整对象不同,主要分界线在于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50万元的标准,达不到《刑法》入罪标准的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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