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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案探究商标权利之基础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295人看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类别性,即为商标权利之基础。

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律师沙立星介绍道,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这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商标纠纷。举例“非诚勿扰”商标纠纷,就可见商标维权工作纷繁复杂,先是“金阿欢”与“江苏卫视”为时四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后是“华谊兄弟”与商评委(第三人“金阿欢”)为时两年的商标行政诉讼。作为商标权利之基础的经典案例,“非诚勿扰”案不仅明确了商标权利之基础,更为商标行政诉讼是否裁定商标无效、商标侵权纠纷中是否认定商标侵权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

事情要从2008年华谊兄弟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说起,华谊兄弟于20081120日在第38和第4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非诚勿扰If you are the one”。温州市民金阿欢20092月16日在第4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非诚勿扰。江苏卫视则在开播《非诚勿扰》节目(20101月15日开播)之初,就向华谊公司申请了该商标在第41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并支付了使用许可费。在国家商标局对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进行审查期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已开播。案件所涉商标权利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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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阿欢”与“江苏卫视”侵害商标权纠纷之一波三折一、案件裁决的概要

该案经过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未支持“金阿欢”的主张,认定江苏卫视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认定江苏卫视构成侵权,判决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再审法院又推翻了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栏目与“金阿欢”的婚介服务,虽然使用了相同的商标,但二者并不构成类似服务,最终判决“江苏卫视”不构成侵权。

2.“华谊兄弟”与商评委(第三人“金阿欢”)行政纠纷

该案经过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商评委仍未支持申请人“华谊兄弟”申请“金阿欢”系争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

二、商标权利基础之显著性、独占性、地域性

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律师沙立星介绍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不具有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几种情况。(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非诚勿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争议商标7199523 “非诚勿扰”使用在“开保险锁”等服务上,并非服务的通用名称,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因此,商评委裁定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不予宣告无效。

商标的独占性即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国家,体现出商标的地域性,不同于美国商标使用制国家。若想受到中国《商标法》保护,必须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除外。由于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往往需要非常充足的证据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因此,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国家中,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就显得非常重要。华谊兄弟20081120日申请注册商标,作为《非诚勿扰》电影的出品方,积极主动的行使商品化权利是非常值得提倡的。

三、商标权利基础之时效性

“华谊兄弟”向商评委提供第三人“金阿欢”的系争商标“非诚勿扰”无效宣告申请的行政案件中,明显体现了商标权利之时效性。根据裁判时适用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部分可知,争议商标于2010年9月7日获准注册,华谊兄弟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已逾五年,故华谊兄弟公司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商标权利人在保障自身权利时,要对时效性给予重视,无论从商标侵权争议还是申请撤销商标或宣告商标无效,时间决定成败一点不为过,如果错失良机,商标权利将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四、商标权利基础之类别性

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律师沙立星强调,商标的类别性是“非诚勿扰”侵犯商标权案件一度出现反复的关键。“金阿欢”与“江苏卫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对江苏卫视是否侵权作出不同的判决,根源在于对《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的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认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为类似服务时,必须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以及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可能性,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南山区法院认定,虽然二者使用的商标相同,《非诚勿扰》节目也与婚恋交友有关,认定二者不属于同类商品或服务,公众不容易将二者混淆,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二审深圳法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影响了金阿欢的商标正常使用。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这也正是,20161月15日判决生效后,《非诚勿扰》节目组停止使用原栏目名称,次日以《缘来非诚勿扰》的名称播出节目的原因。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属于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金阿欢”的“非诚勿扰”是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律师沙立星总结道,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商标类别的不同认定,决定了是否容易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从而决定了法院是否认定商标构成侵权,商评委是否予以宣告商标无效。在商标争议案件中,把握好时机,提前防患于未然、根据具体案情,着重从商标权利之基础入手,提供充足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是赢得商标争议案件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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