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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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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小常识: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发布者:高昌勃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239人看过


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申请并获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民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宅基地,无权任意处分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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