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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就一定有保障了?

发布者:周春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99人看过

案情


张三与李四(女)于2016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8年以来,张三常常很晚回家,被怀疑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双方激烈争吵后,张三向李四出具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9年,张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李四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张三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四所有。


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张三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本案中,李四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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