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
题的意见》已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
子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3日
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落实行政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我省行政审判
工作发展,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功能,解决我省行政诉讼案件分布不均、质
效不高、级别管辖数量倒挂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抗行
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
案件和对郑州、洛阳铁路基层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原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
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郑州、洛阳铁路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仍按照《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著行政案件的通知》(豫
高法[20151103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郑州铁
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件范的通知》(豫高法【20171433
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原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对非本
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管辖机制调整前已经开始
审查或审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五、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全省行政审判年度绩效考核
单独进行,不再纳入综合考核之中,重点考核案件质效,具体单
独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行政诉
讼案件管辖立案规定(意见、通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实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