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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劳动争议官司社保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610人看过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那么对于打劳动争议官司社保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打劳动争议官司社保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明在某一单位工作的证据,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打劳动争议官司社保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可以发挥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其次,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符合社会保险关系正常化、规范化长期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而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所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将补交的具体数额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核定。其次,判决难以执行,有损司法权威。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间等诸多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社保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若由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仅可以避免“一裁二审”的复杂过程,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对其合法权利并无损害。最后,与国家推行社会保险的政策不协调。

  

  劳动法虽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险统筹问题,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制度在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我们在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这些历史和现状,但由于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争议时,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无法顾及政策的灵活性。因此,由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国家政策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适宜。

  

  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对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更要完善咨询、听证、投诉、争议处理的舆论监督制度,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使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导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用人单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使劳动者知道怎样依法维权,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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