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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无法认定责任怎么办?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355人看过


  在很多交通事故纠纷中对于责任以及成因有可能时无法认定的,对于这些无法认定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交通事故纠纷中无法认定责任怎么办?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现场致使责任无法划分,且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2.因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充分的证据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证明书中应当将基本事实予以载明,以此作为判断双方责任的依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因天气、事发路段没有监控、现场痕迹物证缺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等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充分的证据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证明书中应当将基本事实予以载明,以此作为判断双方责任大小的依据,作为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的标准。

  

  3.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各自过错比例: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4.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以及车辆危险性的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悬赏取得的证人证言在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应当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在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责任未作认定,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根据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的,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属于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的,法院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事实并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观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的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判断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须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重要证据,并非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一般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碰撞时,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2.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我国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确定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原告需要就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事故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只能推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过错责任原则并无适用的基础,但事故已导致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将有违公平的,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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