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案件抗诉可能出现加重或减轻判罚?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69人看过


  刑事案件抗诉可能出现加重或减轻判罚?对于这一问题,网上很多朋友也是比较关心的,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刑事诉讼抗诉的后果是什么?

  

  刑事诉讼抗诉的后果,应当由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重新认定后得出,一般可能出现加重判罚或者减轻判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抗诉的后果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6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8 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该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4. 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

  

  根据司法机关的职能,抗诉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在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司法判决后,检察机关需要对刑事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相关司法判决不准确,对法律适用有错误的情况,则是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诉的决定的,其结果和目的在于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