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刑事案件的罚金数额怎么计算的呢?
首先,罚金必须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判处,分则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判处。
分则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限额罚金。刑法上规定了罚金的数额上限和下限,而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如刑法典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对行为人要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无限额罚金。即法律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依情酌判。如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只笼统规定对行为人处以罚金,但无数额标准。
3、倍比罚金制。
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行为人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其次,关于罚金刑的执行,刑法规定有四种不同情况。
一是限期缴纳。要求犯罪分子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
二是限期分期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给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在缴纳时间上留有一定的伸缩余地,有利于罚金的执行。
三是强制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四是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遭到不可抗拒的灾祸,按原判决的罚金缴纳确有困难,经犯罪分子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最后,关于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1, 罚金的执行难,有损法律的尊严。执行难是法院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亦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案件,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重视案件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主刑的事实和证据,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方面的证据往往忽视,即不注重犯罪嫌疑人应受到附加刑(罚金)的追究的事实和证据。导致法院判决容易,执行难。
第2, 先缴罚金,后判决。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为保证罚金的及时执行,法官往往首先做被告人及其相关人的工作,让其先行缴纳罚金,作为酌情从轻判决的情节之一考虑予以从轻判处。这种作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第3, 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执行。由于刑法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罚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
罚金刑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中适用率非常高,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罚金刑仅仅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来适用的,大多数使用是在贪图利益的犯罪和无意识的过失犯罪等方面。但是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使用罚金刑的犯罪类型并不多,但是从近些年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不断的扩充罚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罪种从14个增至84个,从占全部罪种的17.7%上升到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