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先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由出借人补写空缺的内容并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借款,该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就此来给大家讲述一下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一、2011年12月5日,某公司与赵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向赵某出借借款六百万元。随后,某公司按照赵某指令支付上述借款。
二、借款期满后,由于赵某未按时还款,某公司遂向常州中院起诉,请求赵某偿还借款本息。因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某公司主张赵某与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赵某辩称,其签订借款协议时,借款协议尚为空白,协议上的其他内容均为赵某签名后某公司擅自添增,因此本案借款协议不具有证明效力。
四、常州中院认为,赵某对借款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和签约地点并无异议,仅对借款协议上的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抗辩,某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某公司实际支付借款,因此赵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本案张某未有借款合意,且案涉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常州中院判决赵某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五、赵某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认为,赵某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对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赵某主张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据此,江苏高院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六、赵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借款人在对借款协议的主体和内容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作出的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签订借款协议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可以认定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中对应身份栏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系在清楚理解借款协议内容及出借人身份的前提下签字,亦视为其放弃对借款协议内容核实的权利,因此应当赵某对签字行为负责。而某公司作为出借人,后在借款协议上补充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据此赵某应当向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析】
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详细,条款文字无歧义,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和明确对方身份的前提下签字、盖章,从而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