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打官司财产分配遵循的原则?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38人看过


  离婚时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对于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离婚打官司财产分配遵循的原则?离婚房产分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一、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二、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总之,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区分了不同情况,如房产登记在一房名下则判给该产权人,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视双方意见处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共同分割,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