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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以及量刑标准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436人看过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以及量刑标准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法律内容。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客观特征——行为表现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财物。

  

  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为6万元以上。

  

  (二)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及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且主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如本单位所有的债权,以及临时管理、占有或使用的他人财物。

  

  从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货币、厂房、汽车、电力、设备、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三)主观特征——犯罪心理和动机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主体特征——哪些人会涉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与情节如下: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即达到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即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职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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