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侵权造成他人残疾的,赔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受害人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是治疗费用,即医疗、护理、交通费用等。二是康复费用。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都必须是合理费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无限度地扩大费用额度,对于过度检查或者过度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法官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误工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躺在医院里不能劳动,责任人还应当赔偿其误工费。误工费的额度应当根据受害人劳动的特点来分别计算,因为每个民事主体从事的职业有所不同,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存在差异。
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由治疗康复费和误工费这两笔费用构成。法官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坚持填补原则。侵权责任是填补性赔偿责任,填补原则是指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获得赔偿时不能因此而赚取损失之外的额外利润。
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么就应当就此打住,不再赔偿其他费用。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达到伤残程度,就应当在治疗和康复结束之后予以定残。关于医院机构是否应当在一定条件下终结治疗的问题,我们认为,有的医院允许病员长期住院,但是只要穷尽了治疗手段和康复手段,医院就应当予以终结治疗和康复。
第三,侵权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例如,应当赔偿受害人关于轮椅和假肢的费用,以保障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第四,侵权导致受害人伤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在经过合理治疗和康复之后,其身体功能仍然受限,就需要确定受害人的残疾等级,并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于作为劳动者的受害人进行的一种因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劳动能力降低和丧失进而造成收入减少和丧失的补偿金。此处应当明确残疾赔偿金的对象,残疾赔偿金是给受害人本人的,其他人不享有此项请求权。
第五,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严重精神损害,应以受害人所受伤害应当达到伤残为判定标准。受害人所遭受的可能是轻微的伤残,也可能是严重的伤残,只要构成了伤残,就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处只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所以其他例如侵害名誉权等侵权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在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大致会涉及上述这五笔费用的赔偿问题。
【相关案例总结】
1、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可以进行调整:在满足伤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三个条件时可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
2、具有农村户口的学龄前儿童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农村学龄前儿童在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儿童相比已无甚区别,有着同样的心理期待和消费付出,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个“准城镇居民”,其在生命健康中受到的损失也理应享受到与城镇标准同步的赔偿数额,而不能单纯片面地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适用标准。
3、靠自己劳动为生的农村七旬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4、因治疗影响选择终止妊娠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受害人因事故流产的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事故流产的,既有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问题(主要表现为怀孕期间为胎儿正常发育所开支的营养费、检查费等费用),也有无法计算的直接精神损害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对此仅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而是应当考虑精神损害的抚慰性赔偿问题。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平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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