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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点?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74人看过


  对于非法拘禁罪很多人很是模糊,不知道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就此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非法拘禁的相关刑法内容,希望对非法拘禁罪大家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①];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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