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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人看过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其中合同纠纷最为普遍,对于合同的建立以及维权很多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而深受其害,就此来给大家讲述一下哪些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哪些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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