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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用途改变后保证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544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在贷款的实际用途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虽然没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协商的书面证据,但可以推定贷款人与借款人有变更贷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贷款用途由借款人单方改变,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虽在借款人单方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贷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也可以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具体的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讲解下:

  

  货款用途改变后保证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1、无特别约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实际用于偿还其所欠他人的借款,改变借款用途的,非出借人所能掌控,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亦不能免除保证人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属于借款人欺诈保证人,只有债权人(银行)知情的情况下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才免责。

  

  2、保证人明知贷款系用于还贷,不能以未经其同意改变贷款用途为由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人关于变更借款用途后仍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应包括借新还旧。

  

  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预见到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包括以贷还贷等担保风险。发生该等情形时,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人放弃变更借款用途知情权应有明确表示,不能以推定的方式确定保证人关于变更借款用途后仍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

  

  5、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担保人应当免责。

  

  贷款人应当预见到依据借款人委托付款指示采取的付款行为,明显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不符。贷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贷款,事后未向借款人提出异议,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并征得其同意,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6、借贷双方改变借款用途有义务通知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银行和借款人合意改变专项贷款用途,担保人对借款人不能偿还的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贷双方改变贷款用途,有义务通知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但是,铜城商厦在为12月30日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以后,无证据证明其知道11月30日借款合同的发生以及12月30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用途发生改变。因此,在永生化工厂和农行白银办事处改变专项贷款用途以后,铜城商厦对永生化工厂不能偿还的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7、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但银行审查不严认为按约定使用,保证人责任仍不免除。

  

  8、银行放任借款人改变专项借款用途,系主合同内容发生根本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9、“借新还旧”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范畴。

  

  企业流动资金系相对固定资产而言的企业资产,包括企业用于支付工资、购买原材料、偿付债务等的现金款项。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债务人将借款用于支付到期债务,并未超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担保人在本案合同中笼统地承诺为债务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未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制,后以新贷偿还旧贷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10、债权人知晓债务人虚构贷款涌入而骗取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可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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