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合同纠纷中微信、QQ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证据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2人看过


  现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人也越来越多,比如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来进行沟通借款合同,这样更能快捷有效的进行交易,但是如果产生纠纷的话,应该如何举证呢?

  

  借款合同纠纷中微信、QQ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证据?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借款合同纠纷中微信、QQ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证据?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