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子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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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无罪判决护医者容错,今漏诊入刑:边界在哪?

作者:石子强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2026-08-07

2016年,某地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主审的某医疗事故案,面对一级甲等医疗事故,80%过错参与度的鉴定结论,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涉事医生无罪,尔后当地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时隔11年后,另一地基层法院承办法官对某儿科医生作出有罪判决,仅因急诊漏诊嵌顿疝,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案同属儿科急诊过失致死,裁判尺度截然对立,直击医疗事故罪核心难题:如何区分普通业务疏忽与刑法意义上“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业务过失。

某案:技术预判疏漏≠刑事重大过失,法官守住刑法谦抑底线

判决书显示,患儿未满2岁凌晨咳喘就诊,涉事医生诊断其为哮喘性支气管炎、急性喉炎,治疗后突发呼吸衰竭死亡。两级医学会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给出80%过错参与度,家属指控医生误诊漏诊、违规用药、抢救不规范,主张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审理阶段承办法官清晰认定过失层级,作出无罪核心说理:涉事医生的过错,本质是对患儿病情发展预见不足、对自身诊疗技术过于自信的普通过失,不满足医疗事故罪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重大业务过失。

其一,全程履行医师基本职责。接诊完成基础查体,患儿气促加重后立刻安排吸氧、心电监护,心跳骤停第一时间开展心肺复苏,同步召集多科室联合抢救,不存在脱岗、拒绝救治、放任危重患者等死等漠视生命的极端失职。

其二,多份鉴定无法证实相关用药与患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儿自身扁桃体Ⅲ度肿大、急性支气管炎快速进展是死亡核心诱因。

其三,漏诊、检查不完善、雾化用药欠规范等瑕疵,属于临床预判偏差、诊疗流程疏漏,归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调整范畴,不应动用最严苛的刑法追责。

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为重大业务过失,特指医务人员明知诊疗规范却刻意漠视、放弃核心注意义务。法官精准区分,因医学局限、病情瞬息万变产生的预判失误,只是普通业务过失,而非刑法惩戒的重大失职,这份判决给急诊、儿科医生保留了行医容错空间。事后医院对涉事医生处以暂停执业半年、罚款6万元,民事层面全额承担80%赔偿责任,惩戒体系涵盖行政及民事。

某医生案:一次查体疏漏即定性刑事犯罪,医学界、法律界忧心

2024年凌晨,2岁6个月男童呕吐急诊,涉事医生接诊怀疑肠梗阻,未完善腹股沟专项触诊、未及时外科会诊,完成规范交班后正常下班。接班医师、科室主任查房均未修正诊疗方案,患儿留观10小时后家属自驾长途转院,途中心跳骤停死亡,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主责。医院赔付146万、卫健部门停职6个月后,司法机关单独追究首诊涉事医生刑责,一、二审均定罪。

案件宣判后,大量临床医师、法律人士集中提出五大无罪观点,直指裁判混淆普通过失与重大业务过失。

01,多主体混合过错,单独追责首诊有失公允。患儿留观全程历经接班护士、接班医生、科室主任多层诊疗把关,多人均未发现嵌顿疝隐患,责任链条多人存在疏漏,仅涉事医生一人承担刑事责任,存在选择性追责问题。

02,不能用事后“上帝视角”苛求急诊夜班医生。凌晨急诊设备受限、患儿呕吐症状不典型,嵌顿疝本身隐匿性极强,属于临床极易发生的技术性漏诊。涉事医生全程在岗接诊、规范收治、完整交班,无脱岗、推诿、拒绝救治行为,不存在主观漠视生命的心态。

03,家属自行长途转运构成介入因素,阻断完整因果链。患儿病情恶化后,家属未呼叫急救专车,自驾两小时长途转院,转运途中延误黄金救治窗口,无完整尸检报告无法完全排除转运窒息、休克加重致死可能,不能将全部死亡后果归责于首诊查体疏漏。

04,民事、行政惩戒已到位,刑法过度介入违背谦抑性。现有法律体系分层惩戒,民事赔偿弥补家属损失,暂停执业、罚款规范行医行为。仅查体不完善这类基础流程瑕疵直接入刑,会倒逼全国儿科、急诊推行防御性医疗,医生不敢收治重症、疑难患儿,挤压正常诊疗空间。

05,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法定标准,仅属普通业务过失。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特指擅离职守、严重违反查对制度、无证开展高风险操作等极端行为。未完善局部查体属于常规临床疏漏,是预判不足的轻微业务过失,不属于刑法定义的重大失职。

厘清过失边界,才是医患双向保护

同样是儿科急诊,同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样存在诊疗疏漏,11年前法官的一纸无罪判决,以医学规律为基础,严格把控“重大业务过失”认定门槛;而某医生案法院将单一查体疏漏直接等同于刑事层面严重失职,裁判尺度的巨大落差,根源在于医疗事故罪缺少细化认定标准,兜底条款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医学本身充满不确定性,急诊患儿病情瞬息万变,没有任何医生能做到诊疗零瑕疵。医疗事故罪设立的初衷是惩戒醉酒行医、无证操作、放任危重患者死亡等极端漠视生命的行为,而非将所有误诊、漏诊全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区分过失层级应当成为司法共识,因病情复杂、医学预判不足产生的普通业务疏忽,交由民事、行政手段惩戒;只有医务人员刻意违背核心诊疗规范、放弃救治义务的重大业务过失,才适用刑法追责。10年间过去,我们却在法律认识上愈发落伍,某医生案就是一个“医患”地标。如何平衡患者权益与医者执业安全感,细化“严重不负责任”认定标准,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真正实现医患双方的公平正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愿,某医生案能带给我们更多的讨论和共识。


石子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涉嫌杀害洛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大三武姓女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兼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1410320********1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