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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控诈骗罪,获检方不起诉

发布者:刘炳扬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8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定,2020年期间,嫌疑人梁某某虚构能帮助外地户口的小孩办理中山市公立学校的学位。后黄某、曹某、冉某等人分别找到嫌疑人梁某某帮忙办理有关学校的学位,并分别向嫌疑人梁某某支付相应款项。后嫌疑人梁某某均未办理成功,亦未向黄某、曹某、冉某等人退还相应款项。

20223月份,黄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嫌疑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梁某某抓获归案。20233月份,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12月份,因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41月份,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刘炳扬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阅卷,并向嫌疑人梁某某核实相关案情及证据。经过全面分析本案事实和证据,刘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因此刘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建议检察院对嫌疑人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主要观点认为:1、关于定性方面,嫌疑人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一方面,嫌疑人梁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嫌疑人梁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2、嫌疑人梁某某与黄某等人之间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大,符合民事纠纷的典型特征,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而不应适用刑事法律调整。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本案,并听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嫌疑人梁某某不起诉。

本案嫌疑人梁某某被控告诈骗罪不成立,最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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