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雅芝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书面证据内容指向不清晰的情形下如何正确解释

发布者:卢雅芝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2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甲诉被告乙(法人)、丙(自然人)返还工程保证金25万元以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丙通过挂靠乙公司承包了某工程,丙将该工程内的劳务分包给甲,甲按照丙的要求向 乙转账20万元保证金、向丙现金交付10万元,2013年1月份丙向其出具了收到某工地保证金30万元的证明一份。工程无法施工以后,丙只退还了甲5万元。

       乙在工程无法施工后都将20万元退还丙,丙也陆陆续续将保证金退还甲,由于时间久远以及法律意识淡薄,丙并没有全部的还款凭证,只找到了8万元的转账凭证。丙手中有一份甲出具的其签名的证明一份:某工地2016年6月19日以前所有的欠条作废。

       对甲出具的该证明,原告表示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明上所指的“欠条”就是丙向甲出具的收到30万元的“证明”。工地指的是同一个工地,丙在该地的工程仅此一个,甲和丙合作的工地也仅此一处,且原告甲不能提供除此之外他们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不予采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对某一证据原被告双方所持有的不同的观点,法院会站在中立位全面客观审查的情况下结合其他的证据,做出合理解释。民事诉讼中遵循优势证据规则,被告丙证明其已经将全部保证金退还完毕的事实比没有退还25万元保证金的证据可靠性更高,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也就是本案中被告丙来认定案件事实。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