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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印章背后的罪与救——李安强律师代理伪造公司印章案获不起诉决定

作者:李安强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职员工,为补充合同以应对上级公司审核、完善客户公司对账函,在未取得相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以数百元的费用伪造了印章。该员工将伪造的印章用于加盖合同及对账函等文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并于某年某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二、案件难点

1. 罪名定性争议: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本案中,当事人虽系为完成本职工作而伪造印章,但客观上已实施了伪造行为并实际使用,在形式上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能否争取不起诉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 证据对抗压力:公安机关扣押了伪造的实体印章共计9枚,且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完整,在案证据较为充分,辩护空间相对有限。

3. 刑事追诉风险: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并提起公诉,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处罚记录,对个人职业生涯、家庭生活以及所在企业的信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李安强律师代理成果

在本案中,李安强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这一结果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留下犯罪记录,个人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未受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还对被扣押的9枚实体印章依法作出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告知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依法申诉的权利。

从"移送起诉"到"不起诉决定",李安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坚持不懈的沟通,让当事人重获自由与清白,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独特价值。

四、律师作用

1. 精准把握辩护切入点:李安强律师在审查全案材料后,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关键辩护方向——当事人伪造印章系出于工作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为争取不起诉奠定了法律基础。

2. 有效推动认罪认罚与自首情节认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助当事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推动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的依法认定,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定依据。

3. 全过程专业辩护: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安强律师积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节轻微"型伪造公司印章案件。当事人在工作中因缺乏法律意识,采取了不当手段处理事务,险些背负刑事案底。最终在李安强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六、律师手记

李安强律师接手本案时,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在案证据较为充分、已扣押9枚实体印章的不利局面,李安强律师并未放弃,而是深入研究案情,精准把握"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关键突破口,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刑事辩护的意义,在于把每一个"不可能"变为"可能"。案件虽小,关乎自由无价。

(建议当事人在案件进入公安侦查阶段即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第一时间固定有利证据、把握自首等关键情节、引导案件走向,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可能性也更大)

遇到伪造公司印章类案件,推荐李安强律师。李安强律师(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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