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屹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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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大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屹璐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5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中国XX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0242MA0YJ0YLXY。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0211MA0UNDCH04。
法定代表人: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大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大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未使用的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租金合计4,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11个月复原费合计220元;4.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两个月租金的三倍);5.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办公室租赁关系。2019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押金2,000元、三个月的房租6,000元、12个月的复原费240元,共计金额8,240元。2019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方协商退租,被告同意退租并可退还剩余两月租金,押金不退,原告同意。原告与被告方商定6月10日办理手续。6月10日被告方要求原告签署迁出确认单可以退款,需和法务商议。原告签署迁出确认单后离开等待消息。6月14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方问具体情况,被告方回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不予退款,办公场所也无法使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约使用办公室,被告方拒绝。被告XXX无法退款还要求原告签署迁出确认单。原告签署迁出确认单是被告方要求签署后可以退还租金,签署迁出确认单是退款必须流程。原告在签署迁出确认单时被告方无任何详细说明迁出确认单的作用与原告利害关系及权利。原告方认为迁出确认单不能作为终止合同依据,迁出确认单也没有详细注明此单据的用途与注意事项。原告与被告方没有签署正式的解除/终止合同文本前,被告方已经终止和原告合同关系,并转租他人。侵害原告方合法权益,给原告公司办公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大连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单方提前终止履行《大连万科优客工场办公服务协议》系违约行为。原、被告于2019年5月5日签订《大连万科优客工场办公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原告于2019年6月6日主动向被告协商退租,于同年6月10日办理了退租手续,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迁出验收单,该行为系原告单方作出的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违约行为。二、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第6.1款“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除可向乙方主张第6.5款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有权在结算时不退还全部保证金和全部退租复原费”、第6.2款“在适用第6.1条的情况下,乙方服务期大于叁(3)个月(不含本数)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3)个月内向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视为严重违约,除全额扣除乙方保证金和退租复原费外,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亦不予退回”之规定。鉴于原告(即乙方)服务期应为1年,原告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足3个月的时间向被告提出终止《协议》并实际退租的情形,应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有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保证金以及退租复原费。故被告没有返还租金、押金以及复原费的义务。三、原告主张由被告赔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是否解除合同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原告单方提前终止履行《协议》造成,原告的该行为系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故被告没有赔偿原告违约金的事实依据。且由于原告单方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是否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已无实际意义。综上所述,基于原告违约之行为,根据《协议》之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大连XX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签订《大连万科优客工场办公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为原告提供联合办公及相应配套服务,办公场地具体位于大连市高新XX#楼大连万科优客工场二层,对应工位编号:203-1、203-2、203-3、203-4、203-5。服务期限十二个月,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含税服务费2,000元/月。原告还应在支付第一期服务费的同时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00元。原告应承担服务期届满后被告对原告使用区域进行卫生清理、装饰装修物维护、家具修理的一次性费用,费用标准为本协议服务费总额的1%,即240元。原告应在2019年5月17日前向被告支付首期服务费、保证金及退租复原费。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拟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被告除可向原告主张第6.5款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有权在结算时不退还全部保证金和全部退租复原费。提前终止协议日期以双方共同验收日为准。在适用上述约定情形下,原告服务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告主张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视为严重违约,除全额扣除原告保证金和退租复原费外,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亦不予退回。协议第6.5条约定本协议服务期限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及退租复原费不予退还。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服务费6,000元、保证金2,000元及退租复原费240元,合计8,240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到被告处办公。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XX与被告协商退租事宜,并于2019年6月10日签署《迁出验收单》。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连万科优客工场办公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拟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被告除可向原告主张第6.5款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有权在结算时不退还全部保证金和全部退租复原费。提前终止协议日期以双方共同验收日为准。在适用上述约定情形下,原告服务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告主张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视为严重违约,除全额扣除原告保证金和退租复原费外,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亦不予退回。本案中,原告在一个月时主张提前终止协议并签署《迁出验收单》,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依照双方协议约定主张全额扣除保证金和退租复原费,并主张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亦不予退回,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三倍赔偿违约金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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