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6991号
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XX。
法定代表人:曲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提起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