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某与被告虞某(化名)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初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未联系。2017年,原告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被告起诉离婚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因财产问题,被告撤诉。庭审期间,被告一直主张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律师代理原告,在庭审中一一阐述了已达到法定可以离婚的种种证据与理由,最终法院判决离婚。该案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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