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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电子合同中使用到的电子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052人看过


合同纠纷中电子合同中使用到的电子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质上,所谓的电子印章是这个图形背后的技术支撑:数字证书、时间戳、电子存证等一系列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电子签名技术。

  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一般系统生成或电子邮件签署的电子合同证明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及未被篡改,举证复杂;契约锁提供的电子印章满足法律要求,举证容易。

  【法律依据】

  根据电子签名法,盖过合同章的电子合同档案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充分保证电子公章及其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一、CA机构颁发CA证书/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公章使用主体真实身份;

  二、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三、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扩展资料: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印章: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蓝章和红章的区别如下:

  印章的颜色在国内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无论什么颜色,在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一、一般情况,中国境内的公司、工厂都用红章。

  二、原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的企业名称、地址税号及帐号等开票企业信息的长条章是蓝色的,检疫用的章也是蓝章。

  三、一般外企的印章,国外的印章多用于蓝色的,香港台湾的也用蓝色的。

  四、国际上通常习惯用蓝色,我国国内,通常习惯用红色。

  五、中外合资公司的也有蓝章,外国的公司应该是签字(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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