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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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跑路”两年半,终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378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昆山某派出所接到人社部门报案,称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情况,且公司负责人戴某某、许某某夫妻已失去联系,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公安部门遂进行了初查和询问员工,发现该公司拖欠金额高达三十余万元,便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将戴某某上网追逃。2018年6月,福建警方在戴某某的老家将其抓获。

  据戴某某交代,他从2005年开始在昆山做生意,2010年扩大规模开了一家工厂,为电子公司承接外加工,生意最好时雇佣了上百名工人,经营得还算不错,但从2015年的8月开始,受各种因素影响,工厂运转出现了困难,工人的工资发放也有拖延的情况发生,虽然相关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要求公司按时发放工资,但情况并没有因此好转,再加上戴某某本身有赌博的恶习,造成公司入不敷出、外债众多。到了2015年底实在没办法继续周转,正好此时回笼了一笔货款,戴某某就发掉一部分工人工资后,还有三十多名员工的工资就没再发放,他萌生了将剩余的近20万元转移逃匿的想法。于是在2015年11月,戴某某带着老婆许某某和孩子一起逃回老家,准备用这点钱做点小生意翻本。发现异常后,陆续有员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直到员工获悉老板一家“跑路”,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停滞,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很快,戴某某就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起诉到昆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作为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因工厂生意不好,另外自己赌博输钱,在有能力支付该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将公司账户部分资金转移后逃匿,逃避支付该公司2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9.6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人单位或经营者恶意欠薪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遭遇老板“跑路”的劳动者而言,一方面要有维权意识,发现对方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处理;另一方面要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争取权益,打砸公司财物、暴力威胁等方式都是不可取且违法的行为。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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