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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视居住

发布者:申成平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211人看过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由重庆刑事律师申成平针对“什么是监视居住”这个问题详细为我们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

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不管是哪一种司法机关要采取的话,首先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情形,之后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来采取措施。其中,如果是监视居住的话,要注意看是一般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是后者,那么还需要符合一些特殊的条件才行。以上内容就是重庆刑事律师申成平为你整理的关于“什么是监视居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申成平律师,他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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